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时代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533537836。
法定代表人:**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3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3年1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该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为轮候冻结;于2023年1月30日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23年1月25日分别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和公积金的登记信息;于2023年2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措施。
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21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