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石群与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执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群,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时代花园。 法定代表人:**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群与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3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3年1月19日,2023年3月15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无银行存款和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该车辆本案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于2023年2月15日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23年2月15日分别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和公积金的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200000元及利息,目前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