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9228号之一
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时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533537836。
法定代表人:**农。
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鑫华龙安全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090.00元受理费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存款、财付通账户存款、京东账户存款、保险、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相应财产控制措施。综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何 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