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4950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B座15层C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君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72号气象北巷安泰达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山西君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