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君威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金冠同力计算机有限公司与山西君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4343号
原告:太原市金冠同力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萌,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君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金冠同力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君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金冠同力计算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金冠同力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金冠同力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红秀
 
二0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