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02执38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安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华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终结(2021)黔0402执38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幸玲
审判员 罗 琴
审判员 张树玉
法官助理刘宏海
书记员邹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