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湖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占厚,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谦,该公司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亮,男,汉族,1953年6月3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田占厚,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华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
法定代表人:代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湖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华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向珠海市湖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珠海市湖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湖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市湖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春杉
代理审判员邝鹂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