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辽0103民初10305号
原告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电力材料公司、沈阳热电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4元,减半收取3002元,由原告广东华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振国
书记员 李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