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华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财保59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1*,公民身份号码为441************215。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华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1。 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华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2150378.7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2150378.76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广东华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2150378.76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彭 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