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169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华南理工大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3222XH。
法定代表人:郑敦基。
第三人:***,男,壮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诉被告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7月2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唐彬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169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华南理工大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3222XH。
法定代表人:郑敦基。
第三人:***,男,壮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诉被告广东华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7月23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唐彬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