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南路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路海棠花园A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217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群慧
审判员陈雯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