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5财保157号
申请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6139751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456720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乾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73325712N。
法定代表人:*家园。
申请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中国广州,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价值930000元的财产、被申请人广州市乾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9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申请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义登记的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西海宁大街111号108房(房地产权证×××号,建筑面积72.03平方米)、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建筑面积39.21平方米)作为担保。2017年9月15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以申请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建筑面积72.03平方米)、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建筑面积39.21平方米);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价值930000元的财产;
三、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乾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9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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