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2016民特631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特631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谭伟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晓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春。
委托代理人:杨文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征,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万葵园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为:其与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电电力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中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允许通过第三方对合同造价审核,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南电电力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案号为(2016)穗仲案字第6310号,请求通过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上述合同纠纷。百万葵园公司认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在涉案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但广州市辖区内的仲裁机构除广州仲裁委员会外,还有其他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不能确定仲裁机构,应属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双方于事后也并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南电电力公司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立他字第55号复函及法院的类似生效裁定,本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仲裁协议应属有效。请求法院驳回百万葵园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22日,百万葵园公司与南电电力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P-4-01-N-140417-01)。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允许通过第三方对合同造价审核,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后,因履约发生纠纷,南电电力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案号为(2016)穗仲案字第631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广州市辖区范围内仅有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依法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百万葵园公司请求确认上述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案应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P-4-01-N-140417-01)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军梅
审判员  张明艳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心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