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粤0115执75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5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217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仲裁,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应履行向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772253.3元、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价款321638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0元、仲裁费26212元。因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3516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承担。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向车管、房管、银行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以及证券、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行上门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亦确认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2171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应按照生效裁决自觉履行义务。因本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实业发展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5执7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