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79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桥支行。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典章,职务:该行职。
第三人:***,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0至35号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红海瀚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颖。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桥支行、***、广州市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红海瀚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