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403号
原告:青岛星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南阳市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原告青岛星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星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2597元,由青岛星源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