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18161号
原告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217#、218#,组织机构代码:70936420-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2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一巷56号1单元3-2,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60215001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中段西侧1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市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阳市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原告重庆大西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