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329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路2号水悦馨园2层21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18432。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000元(6500元/月×6个月)。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仲裁裁决书;4.送达回证。 被告**公司辩称,一、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监理工程师。二、2022年2月20日,被告因业主单位开工不足,邀请原告到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其同意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22年2月21日,原告到公司与人事行政部员工协商此事,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即要求其返回岗位(中山古镇***项目)继续上班,其拒绝返回原岗位。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口头、电话、微信、彩信发书面通知等形式要求其返岗,但均被其拒绝。三、2022年2月22日,被告古镇***项目总监代表通过微信与原告沟通,为其安排原岗位的工作内容,被原告拒绝。次日,被告古镇***项目负责人通过短信与原告沟通并用彩信形式向其发送返岗通知,原告称自己已找到其他工作,拒绝被告要求其返岗上班的请求。同日,被告通过邮政快递向原告发送书面限期返岗通知,该邮件被正常签收,但原告未返岗。四、2022年3月2日,被告古镇***项目负责人通过短信与原告沟通并用彩信形式向其发送返岗通知,该通知已送达。同日,被告通过顺丰快递向原告发送书面限期返岗通知,该邮件被拒收后退回。综上,被告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要求其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但原告拒不返回,擅自离岗,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微信记录;2.短信记录;3.限期返岗通知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9年3月29日入职**公司,任职监理工程师。双方已签订期限为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的劳动合同。 ***称**公司的股东之一**才于2022年2月20日通过微信方式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其从2022年2月21日起未再回**公司上班,也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公司已结清其2022年1月份的工资,故**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1.2022年2月20日10时49分,***向**才发出“**早上好,新年好,我是古镇***项目***,我18号到工地上班***说安排不了,要我另外找工作,**这个事是否安排我呢?”的微信,**才回复“是啊,今年是不好找,**跟我汇报情况,那我的意思呢,你就自己去找一下工作,找到合心的就直接去啦”“我们这边也会尽量帮你去找工作推荐你”两条微信,***称“那我与公司怎样办理离职手续呢?”**才回复“今年的形势不好,确实造成的这种困难,我们公司企业也遇到这种困难,确实也挺无奈,只要大家理解一下,相互支持一下”。2.当天10时54分,**才向***发出“**不好意思哈,嗯,你星期一可以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我要跟你聊聊好吧?”“你为人做事还是可以的,**还是蛮认可你的,但是现在遇到这种状况啊,甲方说没必要这么多人,那我们有很多项目都撤掉了,人今年上来了,都又要撤掉了,包括融创,佳兆业那边都是这样的”两条微信,***回复“好吧,公司去年要提前告诉我好找工作,我一来工地上班就叫我不要上班,没有考勤”。**公司确认***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称受大环境的影响,其方已无工作安排给***,故公司股东有意让***自己找工作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方人事行政部与***于2022年2月21日协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但***不同意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故其方安排***到其他项目地上班或回到原项目地上班,***仍然不同意其方的安排,后该公司通过口头、电话、微信和彩信多种形式书面通条要求***返岗,但***均拒绝,所以该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发送书面限期返岗通知,***正常签收后仍未返岗,该公司无需支付违法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公司提交“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限期返岗通知书”为证。***确认以上证据,称**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通知并安排其上班,但其实际已于2022年2月21日在东莞市找到新工作并入职了新公司,且**公司向其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系其通知该公司其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 **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限期返岗通知书”显示:**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3日和3月2日两次通知***限期于2022年2月24日和同年3月3日返回原岗位上班,***于2022年2月23日16时31分通过短信回复“你说你们不是已经解雇我了吗?我已经申请仲裁了,等裁决吧”“我已经找到工作了”。 2022年2月23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元。该会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该案。2022年3月31日,该会出具中劳人仲案字[2022]2500号仲裁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于2022年4月2日签收仲裁裁决,其不服该裁决,于2022年4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正式立案),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公司应否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关于该焦点,本院作如下分析:第一,***于2022年2月18日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工作人员***称无法安排工作,要求***另外找工作。第二,2022年2月20日,***通过微信向**公司股东**才请示“**这个事是否安排我呢”时,**才回复“是啊,今年是不好找,**跟我汇报情况,那我的意思呢,你就自己去找一下工作,找到合心的就直接去啦”“我们这边也会尽量帮你去找工作推荐你”,当***问及如何办理离职手续时,**才称“大家理解一下,相互支持一下”。第三,***于2022年2月21日在东莞市找到新的工作。综上,***自找工作是在**公司工作人员***、股东**才的要求或指示下进行的,**公司让***自找工作的行为表明**公司已于2020年2月20日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于2022年2月21日在东莞市找到新的工作,表明***以实际行为表示同意其愿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为:**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其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6000元/月×3个月)。基于上述认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 二、驳回原告***超过上述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元,由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3元(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2.3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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