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3298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路2号水悦馨园2层21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18432。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000元(6500元/月×6个月)。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劳动合同;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仲裁裁决书;4.送达回证。 被告**公司辩称,一、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监理工程师。二、2022年2月20日,被告因业主单位开工不足,邀请原告到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其同意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22年2月21日,原告到公司与人事行政部员工协商此事,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即要求其返回岗位(中山古镇***项目)继续上班,其拒绝返回原岗位。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口头、电话、微信、彩信发书面通知等形式要求其返岗,但均被其拒绝。三、2022年2月22日,被告古镇***项目总监代表通过微信与原告沟通,为其安排原岗位的工作内容,被原告拒绝。次日,被告古镇***项目负责人通过短信与原告沟通并用彩信形式向其发送返岗通知,原告称自己已找到其他工作,拒绝被告要求其返岗上班的请求。同日,被告通过邮政快递向原告发送书面限期返岗通知,该邮件被正常签收,但原告未返岗。四、2022年3月2日,被告古镇***项目负责人通过短信与原告沟通并用彩信形式向其发送返岗通知,该通知已送达。同日,被告通过顺丰快递向原告发送书面限期返岗通知,该邮件被拒收后退回。综上,被告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要求其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但原告拒不返回,擅自离岗,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微信记录;2.短信记录;3.限期返岗通知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9年3月29日入职**公司,任职监理工程师。双方已签订期限为2019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的劳动合同。 ***称**公司的股东之一**才于2022年2月20日通过微信方式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其从2022年2月21日起未再回**公司上班,也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公司已结清其2022年1月份的工资,故**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1.2022年2月20日10时49分,***向**才发出“**早上好,新年好,我是古镇***项目***,我18号到工地上班***说安排不了,要我另外找工作,**这个事是否安排我呢?”的微信,**才回复“是啊,今年是不好找,**跟我汇报情况,那我的意思呢,你就自己去找一下工作,找到合心的就直接去啦”“我们这边也会尽量帮你去找工作推荐你”两条微信,***称“那我与公司怎样办理离职手续呢?”**才回复“今年的形势不好,确实造成的这种困难,我们公司企业也遇到这种困难,确实也挺无奈,只要大家理解一下,相互支持一下”。2.当天10时54分,**才向***发出“**不好意思哈,嗯,你星期一可以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我要跟你聊聊好吧?”“你为人做事还是可以的,**还是蛮认可你的,但是现在遇到这种状况啊,甲方说没必要这么多人,那我们有很多项目都撤掉了,人今年上来了,都又要撤掉了,包括融创,佳兆业那边都是这样的”两条微信,***回复“好吧,公司去年要提前告诉我好找工作,我一来工地上班就叫我不要上班,没有考勤”。**公司确认***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称受大环境的影响,其方已无工作安排给***,故公司股东有意让***自己找工作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方人事行政部与***于2022年2月21日协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问题,但***不同意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故其方安排***到其他项目地上班或回到原项目地上班,***仍然不同意其方的安排,后该公司通过口头、电话、微信和彩信多种形式书面通条要求***返岗,但***均拒绝,所以该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发送书面限期返岗通知,***正常签收后仍未返岗,该公司无需支付违法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公司提交“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限期返岗通知书”为证。***确认以上证据,称**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通知并安排其上班,但其实际已于2022年2月21日在东莞市找到新工作并入职了新公司,且**公司向其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系其通知该公司其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 **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限期返岗通知书”显示:**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23日和3月2日两次通知***限期于2022年2月24日和同年3月3日返回原岗位上班,***于2022年2月23日16时31分通过短信回复“你说你们不是已经解雇我了吗?我已经申请仲裁了,等裁决吧”“我已经找到工作了”。 2022年2月23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000元。该会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该案。2022年3月31日,该会出具中劳人仲案字[2022]2500号仲裁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于2022年4月2日签收仲裁裁决,其不服该裁决,于2022年4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正式立案),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公司应否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关于该焦点,本院作如下分析:第一,***于2022年2月18日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工作人员***称无法安排工作,要求***另外找工作。第二,2022年2月20日,***通过微信向**公司股东**才请示“**这个事是否安排我呢”时,**才回复“是啊,今年是不好找,**跟我汇报情况,那我的意思呢,你就自己去找一下工作,找到合心的就直接去啦”“我们这边也会尽量帮你去找工作推荐你”,当***问及如何办理离职手续时,**才称“大家理解一下,相互支持一下”。第三,***于2022年2月21日在东莞市找到新的工作。综上,***自找工作是在**公司工作人员***、股东**才的要求或指示下进行的,**公司让***自找工作的行为表明**公司已于2020年2月20日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于2022年2月21日在东莞市找到新的工作,表明***以实际行为表示同意其愿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为:**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其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6000元/月×3个月)。基于上述认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 二、驳回原告***超过上述金额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元,由被告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3元(广东**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2.3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