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油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油田黄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市油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监理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油田监理公司2008年4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17条违反《公司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合同法》规定,应认定其无效。原审法院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认定为公司章程可以强制处分股东私有股权的依据,是对法律精神的曲解。(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仍是油田监理公司的合法股东,原审认定***已丧失股东身份,并将股权转让时间认定为股权转让金提存之日错误。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的股利分红总额为88.834672万元错误。原审判决对***主张的2009年分红及2007年至2009年逾期支付股利款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
油田监理公司提交意见称: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没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到其他公司上班,已经违背了《公司法》人合的基础。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不应适用《物权法》、《合同法》。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之特征,其存在的基础在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与合作。***与油田监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其职工身份丧失,油田监理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离开公司后的股权转让加以约束,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油田监理公司2008年4月修改的《公司章程》第17条合法有效,全体股东均应遵照执行,并认定***已丧失了股东身份并无不当。南阳市宛都公证处于2008年12月21日出具的《提存通知书》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并将***的股权转让时间认定为股权转让金提存之日适当。2008年油田监理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分红总额为88.834672万元,***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该事实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未及时领取红利,二审对其要求支付相应利息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任方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豆中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