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诚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诚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诚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42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诚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昭通。
法定代表人:梁球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7872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王才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诚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1000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4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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