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民初3884号
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村8队旧二中对面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QTN7C。
法定代表人:彭敏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锦文,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超,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D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5691539557D。
法定代表人:陈建余。
被告: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9号1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665197305。
法定代表人:郑伯溪。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上述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5元,由原告广州钢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叶豪
书记员陈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