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

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9542号
原告: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黄粘洲社区村尾。
法定代表人:黄清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占联,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梦街4号4号楼1322房1323房。
法定代表人:王圳锋。
原告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晋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莫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