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356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玳莹,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梦街4号4号楼1322房、13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665197305。
法定代表人:王圳锋。
原告***与被告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泰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白一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诗琪
书 记 员 孙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