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4745号
原告: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107528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女。
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11841308L,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
法定代表人:莫绪军。
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24938F,住,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楼****/div>
负责人:夏鹏。
原告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恒鑫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文博
书记员 魏孔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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