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03民催38号
申请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107528M。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722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0385723、票面金额7万元、出票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出票日期2017年6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5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满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