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03民初222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浙西大道30号2号楼211室。
负责人:顾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胡建明,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春诉被告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费用缓交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建明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