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湘1302民初3944号
本院于2019年6月11号对原告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一六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标题处的案号“(2019)湘1302民初3944号”补正为“(2018)湘1302民初3944号”。
审 判 长 周建国
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
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
书 记 员 付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