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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华润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009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辖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吴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伟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冬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华润物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5民初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为广州市南沙区经济仲裁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经济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虽然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有约定将争议提交广州市南沙区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由于实际上该仲裁委员会是不存在,故该仲裁协议属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因双方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选定实际存在的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无效,不得依据该仲裁协议确定本案由不存在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是因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广州市南沙区金洲沙螺湾村,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