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20057号
原告:珠海瑞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91XJ。
法定代表人:张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明,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云,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俊明苑137-13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6X。
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珠海瑞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瑞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淑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