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谷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端州区财政局、肇庆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1203行初64号
原告:中山市谷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谷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26号综合楼一楼B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梅。
委托代理人:李锦,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昌明,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财政局(下称“端州财政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兴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莫飚,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柱坚,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唐冬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伟莹,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孟秀军,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巨正公司”),注册登记地:珠海市香洲红山路119号俊明苑137-139号商铺,住所地:肇庆市端州三路37号第7幢202B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候平华。
委托代理人:黄明华,广东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凤仪,广东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肇庆市端州区教育局(下称“端州教育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枝。
委托代理人:古励妍,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治铭,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源公司不服被告端州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和被告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月30日立案后,于同年2月18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锦、陈昌明,被告端州财政局的负责人莫飚,委托代理人梁柱坚,被告市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谢伟莹、孟秀军,第三人巨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明华、陈凤仪,第三人端州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古励妍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端州财政局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端财投决〔2018〕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原告关于肇庆市端州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投诉作出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财政局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肇财复议〔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端州财政局作出的端财投决〔2018〕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原告诉称:2018年5月25日,原告参加端州教育局委托巨正公司通过公开投标方式采购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在开标过程中,巨正公司未完成与原告共同核对原件程序就要求原告留下原件进入评标环节,导致原告不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情况下完成开标程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2018年5月30日,原告向巨正公司提出质疑。巨正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作出质疑答复,但答复只针对原告的质疑,阐述招标过程的合法性、法条和答复结论,未提供或出示相关证据或材料印证答复,难以证明其整个开标过程是合法合规的。2018年6月23日,原告向端州财政局提出投诉后,于2018年9月15日收到端财投决〔2018〕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驳回了原告投诉。2018年11月13日,原告向端州财政局申请查阅到原告原件核对情况,发现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1、37项备注“没有甲方盖章”,没打勾核对原件;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1项备注“没找到原件”,没打勾核对原件;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6项没打勾核对原件,没备注原因。
2018年11月15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市财政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肇财复议〔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端州财政局所作的端财投决〔2018〕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原告认为端州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及市财政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均不当,理由如下:一、端州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与决定书中调查事实的结果相矛盾。在决定书中,端州财政局已认定巨正公司存在工作上的纰漏,确认了巨正公司在开标过程中未完成与原告共同核对原件的程序就要求原告留下原件进入评标环节,以及原件核对完毕后没有告知原告原件核对情况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告的投诉事项是存在事实依据的。二、两被告调查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决定书中“巨正公司向端州财政局提供了《原件核对一览表》上显示原告提交的原件资料均有核对记录”,但是巨正公司单方提供核对记录,无法反映原告是否同意核对情况的结果。而且端州财政局的调查事实中,只是简单表述“有核对记录”。另外,市财政局认为原告在未核对完成及空白的原件核对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和签字,意味着对该文件所记载的事实表示认可,是忽略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明确了在没核对原件前已要求原告在空白的原件核对一览表上加盖公章和签字。而且两被告没有查清原件核对是否存在不得分或分数不合理的情况,以及原件核对一览表中因没有原件而不得分的那部分资料,是否联系过原告调查核对过事实。端州财政局单凭巨正公司的资料显示有核对原件记录、有得分,而不调查清楚原告的原件核对部分所提交的每一件资料都有原件而获得对应的分数。两被告的决定书明显事实不清,缺乏事实依据。上述资料的原件,原告在开标时已全部提供给巨正公司核对,不存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显示的问题。巨正公司在未完成与原告共同核对原件的情况下,发现原告没有原件而不立即向原告询问,却私下自行完成原件核对,导致原告有原件而无法公平核对,从而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分数。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两被告未尽合法审查义务,亦缺乏事实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为维护原告自身利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证明原告向巨正公司就关于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质疑,巨正公司作出了质疑事项不成立的回复。
投诉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原告向端州财政局就关于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中标结果进行投诉,端州财政局作出驳回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向市财政局就端州财政局作出驳回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市财政局作出驳回决定。
供餐合同书、餐饮配送送餐合同、职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证明原告经查阅原件核对一览表后,核对结果为该资料没原件而不得分,也无法与其他投标人横向比较而得分。但是该资料原告均有原件。
技术及商务评审表,证明涉案采购项目的评审规则是横向比较而得分,并不仅仅单方面得分而已。
被告端州财政局辩称:一、本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理据充分。巨正公司在程序上存在工作纰漏并不影响整个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本局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该项目在2018年5月25日15点30分开标后,巨正公司按照签到顺序接收核对投标人的原件材料,原告是三位投标供应商中最后签到的一位。16点35分,在原告的原件核对过程中,巨正公司提出因为原件核对用时太长延误了评审时间,需要进入评标环节,请原告离开标室,由其派人继续核对,原告投标代表当场未提出任何异议,同意留下原件并离开。巨正公司在原告离开后继续完成原件核对程序,直至17点17分核对完毕。巨正公司向本局提供的原件核对一览表上显示原告提交的原件资料均有核对记录,且有原告的盖章确认。法律以及招投标的文件中并未规定“没有完成现场共同核对原件”即属违法违规,招投标无效,巨正公司的行为对评标审核结果并无影响。原件核对表上的一些核对记录对评审没有影响。巨正公司员工与原告代表共同核对了原件一览表表?表?,表???是巨正公司征得专家同意后,在监控摄像下由工作人员完成核对,对上述核对方案,原告在开标时并未提出异议。本局经查阅评标委员会的“技术商务评分表”评分材料及招标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评分标准中对“履约能力”、“企业认证及荣誉”和“业绩”规定:提供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即按照招标文件评分要求,上述三个项目在不提供原件情况下不得分,若有得分,说明评标人认定该三项资料有提供原件,原告在上述三项评审内容中均有得分,不存在投诉书所说的“因无法核对原件而不得分”情况。原告提出“因某一件原件资料核对而导致不得分或分数不合理”,本局在审查中未发现该项目评审专家有违反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是以原告提供的投标文件作为评审依据的,原件资料只是备查资料,但分数高低与综合比较与评价有关,原告以评分不高认定原件核对有误没有依据。原告提出原件核对一览表???备注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经过核查,原告的原件核对一览表表??是巨正公司和原告共同核对,双方均有签名盖章确认,原告是知悉核对详情的。原告提出“在原件核对一览表?第1项备注‘没找到原件’,没打勾核对原件”,本局经查阅原件核对资料及原告投标文件,表?第1项已经打勾确认核对原告提供了原件,只是备注在投标文件中没找到“吴国才营养师专业技能证书四级”证书。综上,本局根据约谈记录、开标现场视频,以及5份《原件核对一览表》的核对记录,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二、本局作出的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合上述投诉及调查结果,本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认为:原告投标代表在开标环节未当场提出任何异议,并明确同意巨正公司继续完成原件资料核对;原告认为因原件核对环节而影响原告投标文件得分情况,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投标文件进行专业评审,原件资料只是备查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局依法驳回了原告的投诉。另,本局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驳回了原告关于“出示该项目的原件核对情况以及技术商务部分的具体得分情况”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称巨正公司多次致电要求其撤回质疑,并提出可以提供另一个项目给原告,据此认为巨正公司在此次项目存在真实违规,甚至随意换取交易其他采购项目的违法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鉴于原告的此项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本局不予回复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综上所述,本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端州财政局提交证据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该局的主体资格。
质疑函,证明原告对本案中关于开标过程及相关评分事宜提出的质疑。
质疑答复函、送达回执,证明巨正公司对原告的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且将答复函送达原告。
投诉书,证明原告向该局投诉,要求向其公开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的原件核对情况,以及技术商务部分的具体得分情况。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2018年)第4号政府采购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该局正式受理原告的投诉申请,并向其送达了《投诉受理通知书》。
采购活动情况的说明,证明巨正公司对原告的投诉事项,作出书面的情况说明。
原件核对一览表,证明原告提交的原件资料均有核对记录。
招标文件,证明本次评标中,仅对技术及商务评分表中关于“履约能力”、“企业认证及荣誉”、“业绩”三项的评分与原件有关,同时规定该三项中需提供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
约谈询问函,证明该局向巨正公司代表了解原告涉案投标文件核对情况。
复核情况书,证明涉案复核专家(评审委员)经过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复核后,均认为对技术及商务部分评审结果没有异议。
评审结果复核报告,证明涉案复核专家(评审委员)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复核后,均认为对技术及商务部分评审结果没有异议,并一致认为中标候选结果的推荐名次中,原告排列第三。
端财投决〔2018〕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18年)第9号政府采购文书送达回证,证明该局对原告提出的投诉申请,出具端财投决〔2018〕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含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不服端财投决〔2018〕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决定,提出复议申请。市财政局通知该局予以答复。
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该局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事宜,向市财政局出具书面的《行政复议答复书》。
肇财复议〔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市财政局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肇财复议〔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证明该局对本案投诉事宜的处理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证明本案涉案项目开标、投标事宜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证明根据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巨正公司不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证明供应商即原告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证明该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被告市财政局辩称:一、本局作为端州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符合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二、肇财复议〔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原告不服端州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2019年1月12日送达给原告。本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是端州教育局委托巨正公司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于2018年5月25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以综合评分法评标,最终按得分排序由中山市好味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标。2018年5月30日,原告向巨正公司提出质疑,认为巨正公司未与原告共同完成原件核对工作,可能影响其评审内容总分为34分中的实际得分情况;巨正公司在招标程序没有在原件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名盖章确定,各执一份,程序不当;要求巨正公司释明原告关于本项目中“履约能力”、“经营场所”、“企业认证和荣誉”和“业绩”这几项的得分情况。2018年6月5日,巨正公司答复原告:根据招标文件对原件核查要求,投标人提供所需核对资料原件,交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核对。经核对原件与正本对应资料一致及有效后,原件即退回,巨正公司按照规定,在采购人、评审专家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继续核对余下资料原件,并不存在原告原件核对或原件不齐全而影响评审内容总得分;核对原告原件清单时由于评审时间已到,因须请评审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故通知原告请在场外等候,巨正公司在采购人、监督人及评审专家的监督下,继续对原告进行原件核对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巨正公司不能向原告公开技术及商务部分的得分及评审情况。原告不服,向端州财政局进行投诉。原告投诉在开标过程,巨正公司未完成与原告核对原件的手续而进入专家评标阶段,违反投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原告提出质疑后,巨正公司多次致电给原告,明确要求原告撤回质疑,可以提供另一个投标项目给原告,存在随意将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换取、交易的违法行为,有围标、串标嫌疑,因此要求公开原件核对情况,以及技术商务部分的具体得分情况。端州财政局于7月30日受理原告的投诉后,于2018年8月2日组织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是否影响中标结果进行了复核,并于同年9月10日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原件核对一览表上显示原告提交的原件资料均有原件核对记录;原告在“履约能力”、“企业认证和荣誉”和“业绩”的评审内容中均有得分,不存在因无法核对原件而不得分的情况;巨正公司发布中标公告的内容符合规定,原告在投诉事项中要求巨正公司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依法公开的内容;巨正公司虽然完成了原件核对工作,并未影响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但没有告知原告原件核对情况,存在工作上的纰漏等调查情况,决定驳回原告投诉,对被投诉人提出严肃批评及警告,并责令整改。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表2《技术及商务评分表》中,只有“履约能力”、“企业认证和荣誉”和“业绩”三项评审内容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核对,不提供不得分,其他评审内容均没有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的要求。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均有原件的核对记录,而且有原告加盖公章,原告的投标代表人签字进行确认,巨正公司代表也在上面进行签名。经查阅评标委员会“技术商务评分表”,原告在“履约能力”、“企业认证和荣誉”和“业绩”三项评审内容中均有得分。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明确表示同意将原件留在现场进行核对,且要求拿走一份原件核对一览表,在原告退出评标室后,巨正公司工作人员继续对原告提交的原件进行核对,并向评标委员会汇报。本局认为:1.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原件必须由双方在现场共同核对,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原件必须由双方在现场共同核对,巨正公司没有在现场核对剩余原件,并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对原件核对的程序等问题有异议,可以及时向巨正公司提出,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原告明确表示同意将原件留在现场核对,且明确要求拿走一份原件核对一览表,原告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有充分的认识,也应当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原告退出评标室后,巨正公司工作人员在采购人、评标专家、监督人及录像的监督下,继续完成了对原告剩余原件的核对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汇报,原件核对一览表上均有原告的签字盖章,也有巨正公司代表签字,即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原件核对的程序以及原件核对的记录,原告不能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名盖章确认后,再主张巨正公司没有现场共同核对原件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不认可原件核对一览表?-?所记载的核对记录。原告在“履约能力”、“企业认证和荣誉”和“业绩”这三项评审内容中均有得分,不存在因为没有原件核对导致不得分或者影响得分的情形,也没有发现存在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端州财政局对原告提出的投诉依法调取、认真审查了该项目有关材料、视频证据;组织评审专家对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及商务复核,经复核,所有专家一致对原技术及商务评审无异议。2.原告要求巨正公司出示原告技术及商务部分的具体得分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巨正公司没有向原告出示和公开技术及商务部分的具体得分情况,符合法律规定。3.在原告提出的质疑函中,原告并未提出巨正公司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的此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称端州财政局对此没有进行调查和回应,与事实不符。综上,本局作出肇财复议〔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市财政局提交证据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接收单,证明该局于2018年11月19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该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通知端州财政局进行答复。
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证明端州财政局在法定时限内向该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签收回证,证明该局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证明该局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第三人巨正公司辩称:本公司有与原告核对原件,根据本公司提交的现场录音录像显示,从2018年5月25日16:16:55开始,原告工作人员与本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始原件审查(原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为当日15时)。16:27:08,本公司工作人员检查指出因合同没有甲方盖章,要在原件核查表后备注情况,原告工作人员确认同意。16:35:13,本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原告工作人员是否同意把原件放在评标室继续进行审核,原告工作人员同意,并提出要拿走一张原件核对一览表。故留下原件核对是经过双方同意的,完全符合程序,原告当时亦没有提出异议。原告如果有疑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当场提出申请,不应在公布评标结果后才提出疑问。根据光盘内容显示,16:40:12,所有评审专家都已进场,16:47:21本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剩余的原件核对,17:14:55,原告工作人员进行PPT演示,PPT演示期间,本公司工作人员仍在核对原件。17:25:55,PPT演示完毕,本公司工作人员把原件退还给原告工作人员。原告本应对自己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在提交投标文件前自行核对原件有无。本公司是为了防止投标人提供不实的文件而进行原件核对,不负责评分,如果原告认为其分数不合理,应向负责评审的专家提出询问,而不应向本公司主张。更何况,在评分结果中,原告每一项评分项目均有得分,不存在无法提供原件核对或“原件不齐全”导致零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于本公司无法取得另两家投标单位、评审专家的同意,因此不能违法提供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文件以及专家组评分文件。原告要求公开评审项目的具体得分、专家评标意见、中标原因、三个供应商关联项目得分情况及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公司不公开上述项目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端州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及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巨正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证明该公司接受委托,代理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
光盘,证明该公司有对原告提供材料核对原件。
第三人端州教育局辩称:本局依法委托巨正公司对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进行招标采购,依法有据。本局根据中标通知书与第三方签订《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合法有效,且正在履行中。第三方在该项目自招标落实后,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已正常运作了一个学期,现又进入了新学期。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希望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会影响端州区小学的正常餐饮配送服务,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端州教育局提交证据如下:
招标文件,证明该局对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进行招标采购,依法有据。
中标通知书,证明该局根据中标通知书与第三方签订《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合法有效,且正在履行中。
政府采购法,证明该局对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进行招标采购的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第三人端州教育局委托第三人巨正公司就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QGDJZ2018-F027W,服务资格供应商:2家。2018年5月25日,原告谷源公司应邀参加该招投标项目。因对开标过程中关于原件清单核对过程及对相关评分有质疑,于2018年5月30日向巨正公司发出《肇庆市端州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质疑函》认为:1.原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交的原件及原件清单分五个部分一共有五张清单,现场工作人员只核对了第一部分和第一张清单,第二部分和第二清单只核对了一点,巨正公司就停止现场的原件核对。原告认为有可能因为“无法提供原件核对”或“原件不齐全”而影响评审内容总分为34分中的实际得分情况;2.原告提交五类原件及清单一式两份,巨正公司没有按本次招标程序在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名盖章确定各执一份,有程序不当之嫌;3.标书的评标条款中,关于“履约能力”、“经营场所”、“企业认证和荣誉”和“业绩”等项目的评分都是要有原件展示才能够得分,为此要求巨正公司释明原告关于上述评审内容的实际得分。
2018年6月5日,巨正公司就原告所质疑事项,作出《关于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告知原告:1.根据招标文件对原件核查要求,投标人提供所需核对资料原件,交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核对。经核对原件与正本对应资料一致及有效后,原件即退回,巨正公司按照规定,在采购人、评审专家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继续核对余下原件资料,不存在对原告原件核对或原件不齐全而影响评审内容总得分。2.根据招标文件对原件核查要求,所提供的原件资料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不再接收)。巨正公司对于原件核查要求,是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交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核对。经核对原件与正本对应资料一致及有效后,原件即退回。核对原告原件清单时由于评审时间已到,巨正公司请评审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故通知原告在场外等候,巨正公司在采购人、监督人及评标专家的监督下,继续对原告进行原件核对。3.关于“履约能力”、“经营场所”、“企业认证和荣誉”和“业绩”的得分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因不满巨正公司答复,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告端州财政局发出《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投诉书》,认为在开标过程中,巨正公司未完成与投诉人核对原件的手续而进行专家评标阶段,明显违反投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原告向巨正公司提出质疑后,巨正公司多次致电原告,明确要求撤回质疑,有意暗示提供另一个投标项目给原告,涉嫌在本次投标项目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端州财政局于2018年7月26日收到原告的投诉书,于同月30日作出端财采投〔2018〕4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原告。同月17日,巨正公司向端州财政局发出《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情况的说明》,就项目的采购活动情况进行了说明,并附送了原告的五份原件核对一览表。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1项、第37项均备注“没有甲方盖章”,没打勾核对原件;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1项备注“没找到”;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6项没打勾核对原件,没备注原因。五份原件核对一览表均有原告及其代表盖章签名,也有巨正公司代表签名,同时原件核对一览表备注处注明:《原件核对一览表》中填写了项目但没有带项目原件的,则不予计算该项与原件相关项的分数,但不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投标人提供所需核对资料原件,交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核对。经核对原件与正本对应资料一致及有效后,原件即退回。2018年8月2日,端州财政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及商务复核,并制作了复核情况书及评审结果复核报告。经过复核,评审专家对原技术及商务评审均无异议,并一致认为中标候选单位为中山市好味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鼎禾盛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同月27日,端州财政局针对肇庆市端州区小学餐饮配送服务资格采购项目原件核对环节中发生的问题向巨正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制作了约谈询问函。2018年9月10日,端州财政局根据调取的视频证据,以及巨正公司向端州财政局提供的《原件核对一览表》上显示原告提交的原件资料均有核对记录;原告在“履约能力”、“企业认证及荣誉”和“业绩”的评审内容中均有得分,不存在因无法核对原件而不得分的情况;巨正公司发布中标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巨正公司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依法公开的内容;巨正公司虽然完成了原件核对工作,并未影响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但没有告知投诉人原件核对情况,存在工作上的纰漏等调查情况,作出了端财投决〔2018〕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二)对被投诉人提出严肃批评及警告、并责令被投诉人进行整改,积极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利益。并依法送达原告。
原告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告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市财政局受理后于同月19日向端州财政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在端州财政局于同月28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肇财复议〔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端州财政局作出的端财投决〔2018〕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1项即供餐合同核对原件没打勾,该合同甲乙方名称均与原告不同,没有相关材料说明原告即该合同甲方或乙方;第37项即送餐合同核对原件没打勾,该合同落款甲方没有盖章只有签名,但合同约定有盖章才生效,没有相关材料说明该合同不盖章也生效,也没有材料说明甲方签名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对第1项核对原件有打勾,备注“没找到原件”。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6项没打勾核对原件,没备注原因;巨正公司提供视频音频监控可见该核对是原告与巨正公司共同进行,原告在现场没有提出异议。原告提供的资料均已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规定,端州财政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投诉有依法处理的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市财政局系端州财政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端州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权根据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的行政复议职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端州财政局受理原告的投诉后,依法展开调查,调取了视频证据,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制作了约谈询问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及商务复核,并结合原告、巨正公司提交的材料,复核情况书、评审结果复核报告,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该决定书认定原告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为此驳回其投诉。原告不服该决定,向市财政局复议申请。市财政局向端州财政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在端州财政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端州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给原告。端州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以及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均程序合法。
原告认为在开标过程中,巨正公司未完成与其共同核对原件的程序就要求原告留下原件进入评标环节,导致原告不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情况下完成开标程序,原告的依据是: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1、37项备注“没有甲方盖章”,没打勾核对原件;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1项备注“没找到原件”,没打勾核对原件;在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6项没打勾核对原件,没备注原因。原告在投诉和诉讼中对其他原件核对没有质疑。根据庭审中各方诉辩和举证质证可见:1.原件核对一览表?中,对第1项(即供餐合同)、第37项(即送餐合同)核对原件没打勾,原因是供餐合同的甲乙方名称均与原告不同,原告与该合同没有关联;而送餐合同的甲方没有盖章只有签名,但合同约定有盖章才生效;因此供餐合同和送餐合同两项没有打勾确定有效并无不当。2.原件核对一览表?中,对第1项核对原件有打勾确认。3.原件核对一览表?中,第6项没打勾核对原件,没备注原因;有音频视频证实此项核对是原告与巨正公司共同核对的,原告在现场没有提出异议。对这些情况,原告没有提供有效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涉案五份原件核对一览表,既有巨正公司代表签名,也有原告盖章及代表签名确认,应当视为原告同意这五份原件核对一览表内容。原告提供的资料均已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依据。端州财政局受理原告投诉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复核评审,评审专家对原技术及商务评审均无异议,一致维持原评审。基于以上情况,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端州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以及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均事实依据充分。
综上所述,端州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谷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杰初
人民陪审员  何智泉
人民陪审员  李日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绵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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