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3673号
原告: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侯平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葵阳,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云,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洪,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媚,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2020年11月20日。原告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计2384元,由原告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文国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