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威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49号
原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友谊。
委托代理人:陈坚丰,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威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范开军。
原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弱电公司)诉被告广州威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威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弱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坚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威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弱电公司诉称:2013年12月7日,弱电公司与威海公司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一份,该合同中威海公司确认并了解了《吉祥路111号弱电系统工程智能化分册(一)》用户需求书(技术要求)中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技术方案及设备的参数要求,并承诺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设备是完整的,能完成相对应功能的要求的,并列有参数附件。合同的供货清单详细列明了威海公司应提供的硬件设施和虚拟软件,总计105万元,其中刀片机箱128000元、刀片4台3280**元,存储系统硬件和软件免费安装服务145000元、数据库管理控制器20500元、虚拟化软件428500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后,弱电公司预付总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威海公司开始订货,威海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0日交货,安装实施完成,在威海公司将设备送至弱电公司指定地点后弱电公司支付所有的货款80%的现票。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为威海公司在收到弱电公司预付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弱电公司提交供货清单的物品。如需分批交货,弱电公司按照分批交货金额分批结算。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为威海公司如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交货或逾期交货,交货日期每延迟一天须按照未交货货款部分的0.3%向弱电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交货的威海公司须向弱电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弱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已付款。合同还就运输方式、货物验收、质量与保修条款、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弱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12月16日向威海公司支付了20%的预付款,但是威海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2013年12月30日交付全部货品,仅交付了相关硬件设施,供货清单里的虚拟软件部分所包含的授权、主模块、虚拟化、操作等软件部分威海公司一直寻找各种借口未交付给弱电公司。为了避免加重延误工程所在地的吉祥路111号工程的进度和确保威海公司采购资金充足,弱电公司在威海公司没有交付上述虚拟软件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全部尾款84万元通过支票形式支付给威海公司。但是,威海公司仍然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更是无理要求弱电公司追加5万元的虚拟软件部分的费用,弱电公司为保证项目进度再次作出让步通过支票形式向威海公司支付了5万元。令人遗撼的是,威海公司仍拒不交付上述虚拟软件,无奈之下,弱电公司只好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威海公司协商解决否则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追究威海公司的违约责任等。但时至今日,威海公司都不予理财。弱电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威海公司的行为已经达到根本违约,弱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威海公司返还弱电公司已付款项,并追究威海公司的违约责任。另外弱电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威海公司逾期交货导致弱电公司被发包人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的权利。现原告弱电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判决解除弱电公司与威海公司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2、请求判决威海公司返还未履行合同部分的货款478500元给弱电公司;3、请求判决威海公司承担违约金516780元(按合同约定的每日0.3%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计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月1日为516780元);4、请求判决威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威海公司未作答辩或向本院提供书面意见、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弱电公司与威海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一份,该合同中明确威海公司确认并了解《吉祥路111号弱电系统工程智能化分册(一)》用户需求书(技术要求)中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技术方案及设备的参数要求,并承诺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设备是完整的,能完成相对应功能的要求的,并列有参数附件。合同的供货清单详细列明了威海公司应提供的硬件设施和虚拟软件,总计105万元,其中刀片机箱128000元、刀片4台3280**元,存储系统硬件和软件免费安装服务145000元、数据库管理控制器20500元、虚拟化软件428500元。付款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后弱电公司预付总合同金额20%(21万元)的预付款后,威海公司开始订货。威海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0日交货。安装实施完成,在威海公司将设备送至弱电公司指定地点后,弱电公司支付所有的货款80%(84万元)的现票。交货方式为威海公司在收到弱电公司预付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弱电公司提交供货清单的物品。如需分批交货,弱电公司按照分批交货金额分批结算。验收标准按HP原厂产品标准。威海公司必须提供合同内所有产品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厂家供货证明。验收方式为弱电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天内验收完毕,如有包装破损严重的应在货到两天之内出具书面说明并交与威海公司处理,逾期视为弱电公司对外包装已验收合格。违约责任为威海公司如因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交货的或逾期交货,交货日期每延迟一天须按照未交货货款部分的0.3%向弱电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交货的,威海公司须向弱电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弱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已付款等条款,另合同附件对计算机网络系统作出明细说明和要求。
上述合同签订后,弱电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威海公司支付了20%的预付款21万元,于2014年4月11日付30万元,5月26日付18万元,6月10日付款15万元,8月18日付款21万元,2015年1月9日付款5万元,合计付款110万元。2014年4月12日的送货清单显示,威海公司并未提供HPHPxxx0CG8共4套(计价值328000元);虚拟软件包括授权10分、主模块1块、桌面虚拟化120份、操作系统5份(计价值428500元);数据库管理控制器惠普360G8服务器1套、内存647895-B21共1套、硬盘652564-B21共2套、光驱652235-B21共1套、电源656362-B21共1套共价值20300元。庭审时,弱电公司确定威海公司一直未予交付虚拟软件部分计价值428500元货物未予交付,后期增加支付了5万元后威海公司仍未交付货物,其余虽注明未到货但实际已到货并安装。
2015年5月21日,弱电公司授权委托广东金启律师事所向威海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威海公司交付虚拟软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威海公司与弱电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履行。
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弱电公司超额支付了货款共110万元,但威海公司未向弱电公司提供虚拟软件,在弱电公司催促下仍未交付,已构成违约,据此应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弱电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威海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向弱电公司提供虚拟软件,该部分价值428500元,加上弱电公司增加5万元付款后,威海公司仍未交付,据此威海公司依法应向弱电公司返还货款478500元。基于威海公司一直未交付虚拟软件,导致弱电公司无法使用所购设备,据此弱电公司请求按合同约定交货日的次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每逾期一日交货按未交货部分的0.3%计收违约金并无不当。计至本案起诉日,该违约金总额已逾本金478500元,按公平原则,该违约金应以未交货款本金为限,弱电公司请求超过该本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威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威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
二、被告广州威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78500元;
三、被告广州威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4785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50元,由被告广州威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永纯
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
人民陪审员  梁淑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志威
罗舜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