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4592号
原告:北京信安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
法定代表人:侯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琳,女,北京信安力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乔稳,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友谊。
被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
负责人:纪银环。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信安力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信安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信安力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信安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信安力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桂祖
书 记 员 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