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诚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6185号
申请人:上海诚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诚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存款人民币154,910.50元或等值财物予以查封或扣押,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4,91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荣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