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61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诚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诚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荣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