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783号
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润东路12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良,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7号5层。
法定代表人:赵友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天河弱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原告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