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6170、2617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和平西路部九窝龙军花园****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9134XR。
法定代表人:李世斌。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物业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怡泰中心**公路大厦**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7057X。
法定代表人:何湧。
申请执行人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物业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232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和解协议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232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232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14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