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湛开法民一初字第247号
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镇海。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鲁班行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以案件复杂,需要时间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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