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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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2081号
原告:宁波哲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华权大厦〈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953917XW。
法定代表人:**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慈溪市启才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楼〈3-1〉、〈3-2〉、〈3-3〉、〈3-4〉、〈3-5〉、〈3-6〉、〈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330282MA2AGGCP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哲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启才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宁波哲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哲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宁波哲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