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终1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宜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紫云汇花园紫云中心第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0C。
法定代表人:邓继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宇浩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广东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广东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至今没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曾 铭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