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清远共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博爱学校、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8民终4302号
上诉人清远共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博爱学校、原审第三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3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清远共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因原审第三人在本案中欠上诉人劳务工程款,2019年3月11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本案可收工程款现相互抵债,转让给上诉人,并经公证通知被上诉人。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原审认定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裁定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清远市博爱学校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粤1802民初3906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清远共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一审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属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欠原审第三人的工程款,原审第三人于2019年3月11日将被上诉人因本工程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上诉人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归还所欠工程款750000元。上诉人持有涉案债权凭证,与涉案标的具有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至于本案中当事人《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否由被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应实体审理后再作出处理。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39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文雄 审 判 员 曾文东 审 判 员 杨 玲
法官助理 叶俊言 书 记 员 梁琳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