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多、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恢698号
申请执行人:**多,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615737004,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人民三路三十号碧水康桥花园五号楼2层商场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多与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96589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仇 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谢杰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