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23执1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汝彬。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8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受理费1516元由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370元由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等情况,执行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1540.36元,转本案执行费1370元,剩余款项170.36元可退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依职权分别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阳山县、清远市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于2021年7月6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540.36元(转执行费1370元,可退申请执行人170.36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反映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但也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多宗案件,本院已于2021年5月31日致函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如被执行人有案款收入,则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答:阳山县人民法院虽然对该案做了执行工作,但没执行到款项,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5、依职权于2021年7月9日限制了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汝彬的高消费。

6、依职权于2021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除发现其只有存款1540.36元可供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展业

审判员  陈永清

审判员  陈定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