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执538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55号城市花园新四村九号楼11层04号。
法定代表人:黄汝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如,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2民初8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垫款项139975.07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1219元,合共276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2041元,转本院执行费。此外,无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02执53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绮君
审判员 梁道科
审判员 李绮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