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夏汇才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兴民初字第4427号之一
原告***,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工程监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魏彦红,*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夏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汇才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原称宁夏汇才职业介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5号、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美玲,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宁夏汇才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薛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