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602执1339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支付货款679478.27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237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8673.2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园园
法官助理王逸飞 书记员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