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409号
原告: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景泰东四巷二号三楼301、302、303、304房。
法定代表人:李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8号工业团地管理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宋振民,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曲作侠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璞超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