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宏晟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402民初1520号
原告:珠海市宏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金鼎金峰西路坑仔8号-9-1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7MA54AMJG6K。
法定代表人:黄孝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田兵,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平,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景泰东四巷二号三楼301、302、303、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74488L。
法定代表人:李加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怡,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宏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孝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108504元(具体见原告提交的逾期付款利息统计表);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钢筋材料采购合同》,被告就斗门区尖峰南片区市政道路及景观工程所需钢筋向原告进行采购。
合同第四条约定结算方式为:原告应每月30日前将上月材料的送货数量吨数及金额与被告项目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被告于次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上月实进材料总价款,如原告未收到应得货款的情况时,原告有权收取被告应支付货款总额的1%月利息补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将被告所采购的钢筋送至被告指定工程地点,然而,2020年7月总货款826852元,被告于2020年12月18结清,逾期135天;2020年8月份货款276122元,被告于2021年2月7日结清,逾期155天;2020年9月份货款537939元,被告于2021年6月17日结清,逾期255天;2021年1月份货款163055元,被告于2021年9月1日结清,逾期208天。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利息。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依据法律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钢筋材料采购合同》;2.《送货单》;3.货款支付的电子回执及统计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2份。
被告答辩称:一、先开发票后付款是钢筋材料买卖行业的商业交易习惯,广泛存在。被告必须在收到发票后才能支付货款,所以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都要求原告先提供发票。根据双方往来的发票开票时间以及实际付款时间可以看出,原告提供相应货款金额的发票之后被告随后就及时进行付款,被告的付款行为不构成逾期。
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货款本金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本案中,被告的货款本金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原告主张按照货款总额的1%月利息补偿,该补偿标准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可以按照2021年的一年期的LPR(3.7%)来计算。
被告为其辩称提交了如下证据:发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4日,原告作为供应方(乙方),与作为采购方(甲方)的被告签订《钢筋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因斗门区尖峰南片区市政道路及景观工程所需向原告采购钢筋等产品,合同总金额为1925000元(按实际供货量结算)。前述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应每月30日前(此日期应在付款日期前)将上月材料的送货数量吨数及金额与甲方项目部核对,核对无误后,甲方于次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上月实进材料总价款。如乙方未收到应得货款的情况时,乙方有权收取甲方应支付货款总额的1%月利息补偿。乙方提供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上述合同条款,原、被告一致理解为:比如2020年9月份供应的货物,双方应在2020年10月30日前核对送货数量、金额,被告2020年11月5日前支付货款。
2020年7月,原告送货金额826852元;2020年8月,原告送货金额276122元;2020年9月,原告送货金额537939元;2021年1月份,原告送货金额163055元。
2020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04824.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金额分别为109954.93元、109622.58元、109340.7元、109984元;2020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张,金额分别为101088.5元、105543.7元、93509.4元、56131.99元;2021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金额分别为74773.8元、109356元、109260.9元、100605.1元、106003.8元;2021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716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90124.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83935.43元、99519.3元。
2020年10月13日、10月20日、11月5日、12月18日,2021年2月7日、6月17日、9月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100000元、4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350000元、273579.48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筋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钢筋材料采购合同》第四条约定:原告应每月30日前(此日期应在付款日期前)将上月材料的送货数量吨数及金额与被告项目部核对,核对无误后,被告于次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上月实进材料总价款。如原告未收到应得货款的情况时,原告有权收取被告应支付货款总额的1%月利息补偿。本案中,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提出的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先开发票后付款是钢筋材料行业的商业交易习惯,本案实际履约的21笔交易,亦按照先开发票再付款的交易方式。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先开发票后付款已经成为钢筋材料行业的商业交易习惯,被告在本案中采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方式亦未得到原告的同意,故被告提出的上述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计算标准。本院认为,《钢筋材料采购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收取被告应支付货款总额的1%月利息补偿。但是,纵观本案,被告虽未按时支付货款,但在本案起诉前,被告已经支付完毕货款本金。另外,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迟延付款导致其发生资金占用之外的其他损失。故,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被告的履约情况、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影响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以其未支付的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基础上加计30%即年利率4.81%计算。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041.17元(详见附表)。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宏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041.1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珠海市宏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广州市林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莫应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幸娟
书 记 员 王 琛
谢金玲
附表:
月份
送货时间
货款本金
月货款总额
应支付货款时间
实际支付货款时间
付款金额
未付款金额
逾期天数
逾期利息计算基数
利率标准
逾期利息
备注
2020年7月份
2020-7-27
2020-9-5
2020-10-13
0.0481
4140.6
2020年12月18日支付的30万元偿还完毕2020年7月份货款后,余款73148元归还2020年10月5日到期的货款;2021年2月7日支付的50万元偿还完毕2020年8月份货款后,余款297026元归还2020年11月5日到期的货款;2021年6月17日支付的35万元偿还完毕2020年11月5日到期的货款后,余款109087元归还2021年3月5日到期的货款。
2020-7-27
2020-10-20
670.5
2020-7-28
2020-11-5
1321.71
2020-12-18
1285.47
2020年8月份
2020-8-9
2020-10-5
2020-12-18
2692.68
2021-2-7
1364.15
2020年9月份
2020-9-1
2020-11-5
2021-2-7
6663.66
2020-9-14
2021-6-17
4127.2
2020-9-20
2020-9-21
2021年1月份
2021-1-15
2021-3-5
2021-6-17
2234.7
2021-9-1
273579.5
540.5
合计
250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