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06民初257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聚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委会二期工业区工业南路(***厂房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健,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62号180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聚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聚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佛山市聚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