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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昊韵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2340号
原告:广州昊韵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河区***119号临商(部位:302)。
法定代表人:*兴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第三人:广州瑞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第一工业区自编9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昊韵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州瑞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昊韵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昊韵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昊韵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